

在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進程中,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法律框架與合規要求,對區內所有金融機構均有深遠影響。當中,香港的《歧視條例》不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石,更是構成機構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一環。任何在招聘、晉升、薪酬釐定或日常管理中的疏忽,都可能引發嚴重的法律後果與聲譽危機。因此,深入理解並有效執行反歧視政策,已成為金融從業人員不可或缺的專業素養。
本文核心要點
- 四大核心條例:全面解析《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與核心概念。
- 歧視行為界定:清晰劃分「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的法律差異,並闡釋「騷擾」及「中傷」的構成要件。
- 金融職場應用:聚焦金融機構在僱傭週期中(招聘、晉升、解僱)的常見法律風險,並提供預防性合規建議。
- 平機會投訴流程:提供從諮詢、取證、提交投訴到調解及法律協助的完整分步指南。
- 法律時效與後果:明確指出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的12個月時限,以及調解失敗後的潛在法律程序。
香港四大反歧視條例涵蓋範圍概覽
香港的法律體系透過四條核心的反歧視條例,構建了一個旨在促進平等機會、消除歧視的法律保障網絡。這四條條例覆蓋了社會生活的多個主要範疇,尤其在僱傭領域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是所有在港營運機構,特別是金融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規範。
💡《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與懷孕歧視
此條例旨在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在金融行業的職場環境中,其應用尤為廣泛:
- 性別歧視:指任何人因其性別而受到差於另一性別人士的待遇。例如,在招聘交易員時,僅因申請人為女性而假設其不具備應有的抗壓能力,即構成直接性別歧視。
- 婚姻狀況歧視:指因某人的婚姻狀況(已婚、單身、離婚等)而給予其較差待遇。
- 懷孕歧視:這是《性別歧視條例》下的重點保障範疇。若僱主因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調職或在晉升機會中排除,即屬違法。例如,一家投資銀行不能因為一位女性分析師懷孕,而取消其參與重要項目的資格。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與合理便利原則
此條例保障殘疾人士免受歧視、騷擾和中傷。殘疾的定義非常廣泛,涵蓋身體、感官、智力及精神方面的殘疾,也包括長期病患(如癌症、愛滋病)。
- 核心原則:禁止基於殘疾而在僱傭、教育、服務提供等領域作出歧視行為。
- 合理便利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條例的一大核心是要求僱主在不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前提下,為殘疾僱員提供合理的便利措施。例如,為患有視覺障礙的金融數據分析師提供屏幕閱讀軟件,或為需要輪椅的員工調整辦公室通道。金融機構在設計辦公環境及工作流程時,必須將此原則納入考量。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的定義
此條例旨在保障因需要照顧家庭成員而受到歧視的人士。「家庭崗位」指具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該成員可以是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而聯繫的任何人。
- 適用情境:例如,某員工因需定時接送子女放學而申請彈性工作時間,若公司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並因此影響其晉升評估,便可能構成家庭崗位歧視。對於強調長時間工作的金融業而言,這是一項需要特別注意的法律風險。
💡《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的保障
此條例禁止基於個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而作出歧視、騷擾或中傷的行為。
- 保障範圍:條例不僅保障少數族裔,任何種族的人士(包括多數族裔)均受其保障。
- 語言要求:在招聘中設定語言要求是常見的法律風險點。除非僱主能證明某種語言能力是該職位的「真實職業資格」,否則不合理的語言要求可能構成間接種族歧視。例如,一個主要服務本地客戶的財富管理職位,將普通話列為必要條件或比廣東話更優先,可能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業務理據。
如何界定歧視行為?關鍵定義一次搞懂
要有效防範法律風險,首先必須精準理解法律如何定義歧視。歧視行為在法律上主要分為「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兩種形式,同時,「騷擾」與「中傷」也被視為獨立的違法行為。
💡 直接歧視 vs. 間接歧視
這兩者的區別在於意圖與形式,但最終都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結果。金融機構在制定內部政策時,必須同時審視這兩種風險。
| 比較項目 | 直接歧視 (Direct Discrimination) | 間接歧視 (Indirect Discrimination) |
|---|---|---|
| 定義 | 基於受保障的特徵(如性別、種族、殘疾),給予某人比對照人士較差的待遇。 | 向所有人施加表面上中立的條件或要求,但該要求實際上對具備某特徵的群體構成不利,且該要求缺乏充分理據。 |
| 法律焦點 | 著重於「因果關係」——是否因為某人的受保障特徵而給予其差劣待遇。 | 著重於「效果」與「合理性」——該條件是否帶來不成比例的負面影響,以及是否具備合理必要性。 |
| 職場例子 | 某基金公司明確表示不招聘需要照顧幼兒的女性擔任高強度管理職位,這便是直接的性別及家庭崗位歧視。 | 某銀行規定所有晉升至管理層的員工必須有海外輪調經驗。此規定對因家庭崗位而無法長期離港的員工(可能女性居多)構成不利,若銀行無法證明此經驗為職位所必需,則可能構成間接歧視。 |
| 舉證難度 | 受害人需證明其待遇與受保障特徵之間存在關聯,有時較難直接證明僱主的動機。 | 受害人需證明某項政策或要求對其所屬群體造成了不成比例的負面影響,焦點在於數據與政策效果分析。 |
💡 何謂法律上的「騷擾」與「中傷」?
除了歧視,騷擾與中傷是另外兩種在《歧視條例》下被嚴格禁止的行為,它們的定義超越了單純的不公平待遇。
- 騷擾 (Harassment):指任何不受歡迎並涉及受保障特徵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會營造一個具有威嚇性、敵意或侮辱性的環境。騷擾可以是言語、非言語或身體上的。例如,在辦公室內,同事間針對某位員工的殘疾狀況持續講冒犯性笑話,即使沒有影響其晉升,也已構成殘疾騷擾。性騷擾是其中最常見的形式。
- 中傷 (Vilification):指藉任何公開活動,煽動對具備特定特徵(殘疾或種族)人士的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例如,在公司內部通訊中發表煽動對某一族裔員工仇恨的言論,即屬嚴重的中傷行為,其法律後果非常嚴重。
職場歧視:金融機構常見的法律風險與預防
金融行業因其高壓、績效導向及傳統文化等因素,是職場歧視風險相對較高的領域。有效的金融合規風險管理不僅僅是應對監管機構,更包括建立一個公平、共融的內部工作環境。
💡 招聘、晉升與薪酬待遇的平等機會原則
僱傭的全過程,從職位發布到解僱,都受到《歧視條例》的嚴格規管。
- 招聘階段:
- 職位廣告:避免使用帶有性別、年齡或種族偏見的字眼,如「年輕有活力」、「只限男性/女性」。
- 面試提問:面試官不應詢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私人問題,例如:婚姻狀況、生育計劃、宗教信仰或殘疾詳情。這些問題本身就可能構成歧視證據。
- 入職體檢:除非有極強的職業需求證明,否則不應在發出聘用要約前要求應徵者進行體檢。
- 在職期間:
- 晉升與培訓:晉升決策必須基於客觀的績效標準,而非個人特徵。若數據顯示某性別或種族的員工晉升機會明顯偏低,機構需準備好解釋其決策的合理性。
- 薪酬與福利:「同工同酬」是核心原則。相同或性質大致相同的職位,不應因性別、種族等原因而出現薪酬差異。
- 解僱階段:解僱的決定必須基於合法且非歧視性的理由,如工作表現不佳或公司架構重組。因員工懷孕、患病(殘疾)或需要照顧家人而將其解僱,是極高風險的法律行為。
💡 制定與實施有效的內部反歧視政策
建立清晰、健全的內部政策是預防歧視投訴、並在發生爭議時保護機構的最佳防線。
- 明確的政策聲明:公司應發布由最高管理層簽署的反歧視、反騷擾政策,明確傳達「零容忍」的立場。
- 設立內部投訴機制:提供一個保密、公正且易於使用的內部投訴渠道。員工應能安心地提出疑慮,而不用擔心遭到報復。
- 定期員工與管理層培訓:確保所有員工,特別是管理人員,都充分理解《歧視條例》的內容、公司的內部政策以及他們在防止歧視行為中的責任。
- 定期審核政策與實踐:隨著法規更新與社會發展,公司應定期檢視其招聘、績效評估及晉升流程,確保其公平性。對於需要遵守嚴格公司治理標準的機構而言,這與理解最新的香港上市規則同樣重要。
向平機會投訴的分步詳解
當歧視行為發生,而內部機制無法解決時,受害人可向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 EOC)提出投訴。平機會是負責執行香港四條反歧視條例的法定機構。了解其運作流程,無論是對於潛在投訴人還是作為答辯方的機構都至關重要。
💡 第一步:諮詢與投訴資格評估
在正式提交投訴前,當事人可以先向平機會進行諮詢。平機會的職員會初步了解事件,並解釋相關條例是否適用,以及投訴是否符合受理資格。核心評估點包括:
- 事件是否發生在過去12個月內?這是提出投訴的法定時限。
- 事件是否屬於四條《歧視條例》的管轄範圍?
- 投訴人是否能提供初步的事件描述與相關人士資料?
💡 第二步:提交投訴與證據搜集
若決定繼續,投訴人需要以書面形式(可透過郵寄、傳真、電郵或網上表格)提交投訴。投訴內容應盡可能詳細,包括:
- 事件描述:清楚說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及經過。
- 歧視理據:解釋為何認為該事件構成歧視(例如,因性別、殘疾等原因受到不公平對待)。
- 證據支持:雖然在提交投訴時不必附上所有證據,但投訴人應開始整理和保存所有相關材料,例如:電郵往來、即時通訊記錄、會議記錄、相關文件、證人聯絡方式等。
平機會收到投訴後,會通知答辯人(被投訴的個人或機構),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作出回應。
💡 第三步:調查、調解與法律協助
平機會的核心職能是調查與調解,而非直接作出判決。
- 調查階段:平機會的調查主任會向雙方收集資料和證據,可能會約見相關人士進行面談。整個過程是中立的。
- 調解階段:平機會的首要目標是透過自願參與的調解會議,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員會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促進雙方溝通,尋找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和解協議可以包括道歉、提供工作推薦信、作出金錢賠償等。
- 法律協助:若調解失敗,而平機會認為個案有足夠理據,投訴人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以便將個案帶到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平機會的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會審批這些申請。獲得法律協助意味著平機會將提供法律代表,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費用。
有關平機會的詳細職能及投訴表格,可參考其官方網站。
1. 提出歧視投訴有時間限制嗎?
絕對有。 根據香港的《歧視條例》,投訴人必須在歧視事件發生後的12個月內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書面投訴。這個時限是嚴格執行的,逾期提出的投訴,平機會有權不受理,除非有特殊情況且能提供合理解釋。因此,若認為自己遭受歧視,應盡快採取行動,至少要記錄下事件的關鍵細節與日期。
2. 歧視條例是否適用於所有規模的公司?
是的。 香港的四條《歧視條例》在僱傭範疇的應用,沒有豁免任何規模的公司。無論是只有數名員工的小型初創企業,還是擁有數千名員工的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都必須遵守條例中的所有規定。法例面前,大小公司一律平等,都負有提供無歧視工作環境的法律責任。
3. 如果調解失敗,下一步會怎樣?
若雙方無法在平機會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協議,平機會將會終止調查與調解程序。此後,投訴人有兩個主要選擇:
- 放棄追究:如果投訴人決定不再繼續,個案便會在此結束。
- 申請法律協助:投訴人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以在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平機會的專責小組會根據個案的理據、複雜性及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批出援助。若獲批准,平機會將委派法律代表處理訴訟。若申請被拒,投訴人仍有權自費聘請律師展開法律程序。
4. 歧視個案一旦告上法庭,可能有哪些判決結果?
如果個案進入區域法院並最終裁定歧視成立,法庭有權頒布多種補救措施,旨在彌補受害人的損失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常見的判決結果包括:
- 命令作出賠償:這是最常見的補救方式,包括對收入損失的賠償、情感傷害的賠償(Injury to Feelings),以及懲罰性賠償(較罕見)。
- 發出聲明或禁制令:法庭可頒令宣布答辯方的行為違法,或發出禁制令,阻止其繼續進行歧視行為。
- 命令採取特定行動:例如,命令僱主為受害人復職、安排晉升,或要求機構修改其歧視性政策。
5. 作為僱主,如何證明一項看似有歧視效果的政策是合理的?
當一項政策被指構成「間接歧視」時,僱主需要證明該政策或要求是「有理可據的」(justifiable)。這意味著僱主必須證明:
- 目標正當:該政策旨在達到一個合法的業務目標。
- 手段相稱:所採取的措施與該目標之間存在合理必要性,並且是實現該目標的相稱手段(即沒有其他更少歧視性的方法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例如,要求交易員必須通過特定的色盲測試,雖然可能排除了色盲人士(一種殘疾),但若能證明該能力對於準確識別市場數據圖表至關重要,則該要求很可能被視為「有理可據」。
總結
對於身處大灣區核心的金融從業者而言,透徹理解香港的《歧視條例》已非選擇,而是必然。這不僅關乎法律合規與風險規避,更直接影響企業文化、人才吸引與可持續發展。從招聘廣告的一字一句,到晉升決策的客觀標準,再到處理員工投訴的內部流程,每一個環節都潛藏著法律風險。建立一個真正共融、公平的職場環境,需要管理層由上而下的決心,配合清晰的政策指引與持續的員工培訓。這不僅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訴訟與聲譽受損的風險,更能激發團隊的多元潛能,為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構築堅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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