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釐清概念:香港勞工保險與《僱員補償條例》的關係
在香港的營商環境中,為僱員提供充足的保障不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更是嚴格的法律要求。許多僱主和人力資源管理者常提及「勞工保險」(俗稱「勞保」),但其法律根源和強制性來自何處?這一切都指向香港法例的核心——《僱員補償條例》。理解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企業合規運營的基石。
本文核心要點
- 法律本質:「勞工保險」是《僱員補償條例》強制要求的俗稱,並非法例的正式名稱。
- 強制責任:不論僱員合約時長或工作模式,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購指定的補償保險。
- 保障核心:條例旨在建立一個「不論過失」的補償機制,確保僱員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時能迅速獲得賠償。
- 最低保額:法例對不同員工人數的企業設定了不同的最低投保額,僱員人數200名或以下為1億港元,以上則為2億港元。
- 嚴厲罰則:未能依法投保的僱主將面臨高達10萬港元的罰款和兩年監禁的嚴厲處罰。
➤ 甚麼是《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 章),是香港勞動法例中至關重要的一環。該條例設立了一個「不論過失」(no-fault)的補償系統。這意味著,只要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僱主就有法律責任支付補償。此責任不取決於意外是否因僱主的疏忽或過失造成。此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影響的僱員及其家屬能夠迅速獲得經濟支援,避免因冗長的法律訴訟而延誤治療和影響生計。
➤ 為何勞工保險是所有僱主的強制性責任?
勞工保險,其正式名稱應為「僱員補償保險」,是《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規定的強制性措施。法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以承擔其在條例下及普通法方面可能應負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僱主不能選擇「自掏腰包」來支付潛在的巨額賠償,而是必須透過向獲授權的保險公司投保,將此風險轉移。這種強制性安排有雙重目的:
- 保障僱員:確保無論僱主的財政狀況如何,受傷的僱員都能獲得應有的法定補償。
- 保障僱主:保護僱主免受因嚴重工傷事故可能導致的、足以令企業破產的巨額索償所衝擊。
未能遵守此強制規定,將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因此,為每位僱員購買足額的勞工保險,是每位香港僱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
僱主法律責任剖析:保障對象與最低投保要求
在《僱員補償條例》的框架下,僱主的法律責任清晰而廣泛。金融機構、科技初創或任何行業的企業,都必須準確理解其責任範圍,特別是保障對象的定義以及法定的最低投保額。任何疏漏都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帶來不必要的商業風險。
➤ 保障範圍涵蓋哪些「僱員」?(全職、兼職、臨時工)
條例對「僱員」的定義極為寬鬆,旨在提供最廣泛的保障。無論僱傭合約的形式如何,只要存在僱傭關係,該人士即被視為僱員。這包括但不限於:
- 全職僱員:標準的月薪或年薪制員工。
- 兼職僱員 (Part-time):按時薪、日薪或按工作項目計酬的員工。
- 臨時工或短期合約工:即使合約期僅為數天或數小時,同樣受到保障。
- 學徒:正在接受培訓的學徒亦被視為僱員。
一個常見的誤區是認為只有簽訂長期合約的員工才需要投保。事實上,即使是只聘用一天的臨時幫工,僱主亦有責任為其購買勞工保險。在判斷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時,法院會考慮多種因素,如工作的控制權、設備由誰提供、以及是否存在從屬關係等。因此,企業不應試圖利用合約名稱(如「獨立承辦商」)來規避法律責任。
➤ 法定最低投保金額是多少?如何按員工人數計算?
香港法例對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承保額有明確規定,旨在確保保險的賠付能力足以應對重大事故。僱主必須確保其保單的承保額不低於法定最低標準。該標準根據僱員人數劃分為兩個級別:
| 公司僱員總人數 | 法定最低投保額 (每宗事故) |
|---|---|
| 200名或以下 | 不少於 100,000,000 港元 |
| 超過200名 | 不少於 200,000,000 港元 |
這裡的「每宗事故」指的是由單一事件所引起的所有索償。試想一個極端情況,例如辦公室火災導致多名員工受傷,所有相關的賠償總額將被視為「一宗事故」。因此,確保保額充足,對於防範災難性風險至關重要。
➤ 未依法投保或保額不足的法律後果與罰則
香港特區政府對違反強制勞工保險規定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僱主若未能依法為其僱員投購有效且足額的保險,將面臨極其嚴重的法律制裁:
- 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兩年。
- 承擔所有賠償:在沒有保險保障的情況下,僱主需自行承擔《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所有法定賠償,以及可能在普通法訴訟中被判處的更高額賠償金,這可能對企業的財務造成毀滅性打擊。
- 強制繳付附加費:勞工處處長可要求違規僱主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總而言之,準確識別所有受保障的僱員,並根據公司規模投購不低於法定最低額度的勞工保險,是所有在港僱主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紅線。
勞工保險核心保障與工傷理賠流程
了解勞工保險的法律責任後,下一步是深入其核心保障內容及理賠流程。當不幸發生工傷意外時,一個清晰、高效的處理程序不僅能保障僱員權益,更能體現企業的專業管理能力。金融從業者應熟悉此流程,以便在需要時為公司或客戶提供準確指引。
➤ 工傷、職業病及身故的主要保障項目
僱員補償保險的核心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受影響的僱員提供全面的經濟補償。主要保障項目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 按期付款 (工傷病假錢):當註冊醫生證明僱員必須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時,僱員可收取相等於其正常收入五分之四的款項,作為工傷病假期間的收入補償。
- 醫療費用:僱主須支付僱員因工傷而引致的醫療費用,包括住院、門診、物理治療、註冊中醫等費用,並設有每日支付的最高限額。
-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若工傷導致僱員永久性地(部分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僱員有權根據其受傷時的年齡、每月收入及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獲得一筆過的補償金。
- 死亡補償:若僱員因工傷不幸身故,其遺屬(如配偶、子女)有權獲得一筆過的死亡補償。條例根據僱員年齡設有不同的計算方式,並有最高及最低補償金額的限制。
- 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費用:支付因工傷而需要裝配的義肢、助聽器等器具的費用及其維修保養費,設有最高限額。
➤ 工傷意外發生後的通報及處理步驟
一個標準化的處理流程對僱主和僱員都至關重要。以下是建議的處理步驟:
- 立即處理傷勢:僱員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尋求適當的急救或醫療診治。僱主有責任協助安排。
- 通知僱主/上級:僱員應盡快將意外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及傷勢通知其直屬上司或公司指定負責人。
- 呈報勞工處:無論該意外最終是否會引致任何補償申索,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若引致死亡則為7天內),使用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延遲呈報亦屬違法行為。
- 記錄及保留文件:僱主應詳細記錄意外情況,並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病假證明書、醫療費收據正本等。
➤ 向保險公司申請索償的注意事項
在完成向勞工處的法定呈報後,僱主需立即啟動向保險公司的索償程序。為確保過程順利,應注意以下幾點:
- 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大部分保單都設有申報索償的時限,僱主應在知悉工傷事故後,立即按保單條款通知保險公司或其中介人。
- 備妥完整文件:提交索償申請時,必須附上所有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已填妥的保險公司索償表格、勞工處的工傷呈報表格副本、病假證明書、醫療費收據、僱員身份證明及收入證明等。
- 誠實披露所有信息:在與保險公司溝通時,必須如實陳述所有已知事實,任何隱瞞或虛假陳述都可能導致索償被拒,甚至保單失效。
- 直接支付與實報實銷:醫療費用通常由僱員先行支付,然後憑收據正本向僱主/保險公司索回。部分保險公司可能提供醫療網絡卡,讓僱員在指定診所享有免找數服務。
熟悉並遵守上述流程,不僅是履行法律責任,更是構建和諧勞資關係、保障企業穩健運營的關鍵一環。有關香港僱員補償的更多權威資訊,可參閱香港勞工處的官方網站。
FAQ 常見問題
1. 僱主可以要求僱員分擔勞工保險的保費嗎?
絕對不可以。《僱員補償條例》第43條明確規定,僱主從僱員的收入中扣除任何用於支付勞工保險保費的款項,均屬違法行為。勞工保險的全部費用必須由僱主獨立承擔。這是為了確保僱員的法定權益不會因任何形式的協議或安排而受到損害。任何試圖讓僱員分擔保費的合約條款都是無效的。
2. 僱員在家工作 (Work from Home) 或海外出差受傷,勞保是否保障?
情況相對複雜,但通常受到保障。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受傷是「因工及在僱用期間」發生。
- 在家工作:若僱員是在雙方協議的辦公時間內,處理與工作相關的事務時受傷(例如,因絆倒辦公電腦電線而跌倒),這很大機會被視為工傷。然而,若是在休息時間處理私人事務(如做飯)時受傷,則可能不被保障。
- 海外出差:條例保障僱員在香港註冊的船隻或飛機上工作時的意外。對於其他海外出差情況,若僱員的僱傭合約在香港訂立,且受僱於本港有營業地點的僱主,即使意外在香港境外發生,他們同樣受到條例保障。僱主應確保其勞工保險的地域保障範圍涵蓋員工可能出差的所有地區。
3. 香港勞工保險與團體醫療保險、意外保險有何關鍵區別?
這三者雖然都涉及健康和傷害,但其性質、目的和法律地位截然不同,清晰區分對企業福利規劃至關重要。
| 比較項目 | 勞工保險 (僱員補償保險) | 團體醫療保險 | 個人/團體意外保險 |
|---|---|---|---|
| 法律性質 | 強制性 (法律規定必須購買) | 自願性 (公司福利) | 自願性 (個人或公司福利) |
| 保障前提 | 必須是因工及在僱用期間受傷或患上職業病 | 保障任何原因 (工作或非工作) 引起的疾病或意外醫療開支 | 通常保障因意外導致的受傷、殘疾或死亡,不論是否與工作相關 |
| 賠償基礎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法定標準計算 | 根據保單條款的保障限額實報實銷醫療費用 | 根據保單條款,通常提供一筆過賠償金或實報實銷醫療費用 |
| 受益人 | 受傷僱員或其法定遺屬 | 受保僱員 | 受保僱員或其指定受益人 |
簡而言之,勞工保險是法定責任,只保「工傷」;團體醫療是福利,保障範圍更廣的「疾病」;意外保險也是福利,專門針對「意外」事件。三者可以互為補充,但後兩者絕不能替代法定的勞工保險。
4. 如果公司倒閉,受傷僱員應如何追討補償?
僱員的權益依然受到保障。這正是強制保險和「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存在的目的。
- 向保險公司追討:即使公司清盤,其購買的勞工保險保單依然有效。僱員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向承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索償。
- 申請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如果僱主沒有依法購買勞工保險,或者保險公司也破產倒閉,導致僱員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他們可以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提出申請。該基金會先行支付法定的補償金額,然後再向違規的僱主或相關方追討款項。
總結
深入理解並嚴格遵守《僱員補償條例》,是任何在香港運營的企業,特別是需要處理大量人力資本的金融機構,不可或缺的合規環節。從釐清「勞工保險」的法律本質,到掌握對所有類型僱員的保障責任,再到熟悉法定最低投保額與未合規的嚴厲罰則,每一個環節都直接關乎企業的法律風險與財務穩健。一個完善的工傷通報與理賠流程,不僅能有效履行法律義務,更是建立僱主與僱員之間信任的橋樑。隨著大灣區經濟一體化的深入,跨境工作的模式日漸普遍,僱主更應審視其勞工保險的保障範圍,確保能覆蓋所有潛在的工作場景。最終,將遵守勞工法例視為企業管治的核心部分,而非單純的營運成本,才能在複雜的金融市場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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