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移交逃犯協定國家完整名單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的官方資料,香港已與20個國家簽署了移交逃犯的長期協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協定目前處於中止狀態。以下將詳細列出各國家的具體情況,讓讀者對當前的國際司法互助格局有更清晰的認識。
本文核心要點
- 協議總數:香港共與20個國家簽訂了長期移交逃犯協定,奠定了國際司法合作的基礎。
- 現狀分野:目前,其中10個國家的協定仍然有效,另外10個國家的協定已被單方面暫停。
- 暫停主體:暫停協議的國家主要為「五眼聯盟」成員及部分歐盟核心國家,此舉多與政治及國安法因素相關。
- 法律基礎:香港的《逃犯條例》是移交逃犯的本地法律依據,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與人權保障。
- 地域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澳門及臺灣之間,目前並無通用的長期移交逃犯協定。
目前仍有效的雙邊協定國家
截至2026年,以下10個國家的移交逃犯協定依然有效。這意味著香港與這些司法管轄區之間的逃犯移交請求,可以依據雙方協定的法律框架進行處理。這對於打擊跨境金融犯罪、洗錢等行為至關重要。
| 國家/地區 | 協定生效日期 | 主要特點 |
|---|---|---|
| 捷克共和國 | 2015年2月13日 | 涵蓋稅務等經濟犯罪 |
| 印度 | 1997年6月29日 | 歷史悠久的英聯邦司法互助基礎 |
| 印尼 | 1997年6月29日 | 東南亞重要的合作夥伴 |
| 大韓民國 | 2007年2月11日 | 針對高科技及金融犯罪的合作 |
| 馬來西亞 | 1997年6月29日 | 共同打擊區域內販毒及詐騙 |
| 菲律賓 | 1997年6月29日 | 針對有組織犯罪的移交 |
| 葡萄牙 | 2001年4月12日 | 與歐盟國家司法體系的銜接點 |
| 新加坡 | 1997年6月29日 | 兩大國際金融中心間的司法合作 |
| 南非 | 2001年2月2日 | 非洲地區的重要合作夥伴 |
| 斯里蘭卡 | 1997年6月29日 | 南亞區域的司法合作 |
已簽署但協定已中止的國家
近年來,受國際政治形勢及香港法律環境變化的影響,部分國家,特別是「五眼聯盟」成員國及一些歐洲國家,已單方面宣布暫停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定。這意味著,儘管協定文本依然存在,但相關國家已停止執行與香港之間的逃犯移交程序。
哪些國家已單方面暫停與香港的引渡協議?
暫停與香港的引渡協議,成為了部分西方國家應對香港《國安法》實施的主要外交及法律手段之一。此舉對國際司法合作的版圖產生了深遠影響,特別是對需要處理跨境資產追蹤及人員移交的金融機構而言,增加了操作上的不確定性。
五眼聯盟國家 (Five Eyes)
「五眼聯盟」是由五個英語圈國家組成的情報共享聯盟,在對華政策上經常採取一致步調。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所有成員國均宣布暫停與香港的引渡協議。
- 英國 (United Kingdom):作為香港的前宗主國,英國的決定具有標誌性意義。
- 澳洲 (Australia):反應迅速,是最早宣布暫停協議的國家之一。
- 加拿大 (Canada):同步採取了暫停協議及更新對香港的旅遊警示等措施。
- 紐西蘭 (New Zealand):與其他聯盟成員保持一致立場。
- 美國 (United States):除了暫停協議,還終止了部分給予香港的特殊待遇。
歐洲主要國家
除五眼聯盟外,一些主要的歐盟國家也基於對人權狀況及司法獨立的擔憂,作出了暫停協議的決定。這些決定往往是在歐盟層面協調後,由各國自行宣布。
- 法國 (France)
- 德國 (Germany)
- 愛爾蘭 (Ireland)
- 芬蘭 (Finland)
- 荷蘭 (Netherlands)
暫停協議的法律與政治原因分析
各國暫停引渡協議的核心原因,普遍圍繞著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許多國家的官方聲明指出,《國安法》的內容被認為削弱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性及《基本法》所保障的高度自治。它們擔憂,若繼續執行引渡協議,被移交至香港的個體可能面臨不符合其本國人權標準的審訊,特別是涉及政治相關罪名時。這背後反映的是不同法律體系與價值觀之間的衝突,將原本屬於司法層面的合作,轉變為地緣政治博弈的一部分。
深入剖析香港《逃犯條例》的法律基礎
要理解香港的引渡制度,就必須了解其本地法律根基——《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這部條例為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逃犯移交提供了詳細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指引。
什麼是《逃犯條例》與「長期協定」?
《逃犯條例》是香港本地的法律,它賦予香港權力,可以與其他國家訂立被稱為「長期協定」(Surrender Agreements)的雙邊條約。這些協定本質上是國際條約,明確規定了雙方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請求及同意移交逃犯。條例的設計旨在確保所有移交請求都經過嚴格的法律審查,並符合一系列人權保障標準,例如「雙重犯罪原則」(即逃犯所犯罪行在請求方和被請求方都必須是刑事罪行)以及排除政治犯的原則。
引渡(移交逃犯)與刑事司法協助有何不同?
在國際司法合作中,這兩個概念經常被提及,但其內涵截然不同,好比太極中的「陰」與「陽」,相互關聯又各有分工。對於金融從業者而言,區分兩者尤為重要。
- 移交逃犯 (Surrender/Extradition):這是「人的移交」。其目的是將一名身處香港但被另一國家指控犯罪或已被定罪的人,移交至該國接受審訊或服刑。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程序,直接關係到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審查標準極為嚴格。
- 刑事司法互助 (Mutual Legal Assistance):這是「證據的協助」。它不涉及將人移交,而是提供調查或法律程序上的幫助,例如搜查和檢取證據、獲取證人陳述、凍結和沒收犯罪得益等。對於處理跨境金融犯罪,例如追查非法資金流動,刑事司法互助是更常用且影響深遠的工具。即使引渡協議暫停,刑事司法互助安排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繼續運作。
總結
香港的國際引渡協定網絡在近年經歷了結構性的重大轉變。一方面,與亞洲及非西方國家的司法合作關係依然穩固,構成了香港打擊跨境犯罪的基礎。另一方面,與傳統西方國家的合作則因政治因素陷入停滯。對於身處大灣區的金融專才和投資者而言,清晰了解這份不斷變化的「司法地圖」至關重要。這不僅關係到個人的法律風險評估,更直接影響跨境業務的合規佈局、資產安全配置,以及對國際地緣政治風險的整體判斷。未來,香港如何在新的國際格局下重建和發展其司法互助網絡,將是值得持續關注的議題。
FAQ 常見問題
1. 中國內地、澳門或臺灣與香港之間有引渡協議嗎?
目前沒有。香港與中國內地、澳門之間因分屬不同法系,尚未達成通用的長期移交逃犯協定。歷史上曾嘗試就個案移交進行立法(即2019年《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但最終引發巨大爭議並被撤回。與臺灣之間同樣缺乏正式的司法互助安排,所有請求都需依個案情況處理,缺乏制度性保障。
2. 什麼情況下香港可以拒絕外國的移交請求?
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有多種理由可以拒絕移交請求。主要包括:罪行屬於政治性質;被告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受到檢控或懲罰;移交請求涉及死刑,而請求方未作出不執行死刑的保證;罪行根據香港法律已過追訴時效;以及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等。
3. 暫停引渡協議對金融專才有什麼具體影響?
主要有兩方面影響。第一,對於在香港工作、來自已暫停協議國家的專才而言,若其在本國面臨刑事指控,被香港移交回國的可能性降低。第二,反過來看,若有金融罪犯從這些國家潛逃至香港,香港執法部門將無法透過引渡協議將其遣返。這可能影響跨境資產追討和金融犯罪調查的效率,增加金融機構的合規與營運風險。
4. 「長期協定」和「個案移交」有何分別?
「長期協定」是預先訂立的雙邊條約,為逃犯移交提供了系統化、標準化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而「個案移交」則是指在沒有長期協定的情況下,針對特定案件臨時達成的移交安排。香港現行法律雖允許個案移交,但程序極其複雜且不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管轄的中國任何其他部分,實踐中極少使用。
5. 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報」是否等同於引渡請求?
不等同。「紅色通報」(Red Notice)是國際刑警組織應成員國請求發布的一種國際通報,旨在請求各國執法單位協助定位並暫時逮捕等待引渡的嫌疑人。它本身不具備法律強制力,不是逮捕令,更不等於正式的引渡請求。各國警方可自行決定是否根據紅色通報採取行動。一個國家是否發起正式的引渡程序,仍需依據其與被請求國之間的雙邊協定或國內法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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