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指南:香港法例第213章虐兒刑罰全解析

本文核心要點

  • 法律核心:深入解析《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香港法例第213章)的立法目的與保護對象,明確「兒童」與「少年」的法定年齡界限。
  • 罪行與刑罰:詳細列舉包括虐待、襲擊、疏忽照顧等主要罪行的構成要件,並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最高刑罰,強調其法律嚴重性。
  • 保護機制:闡述「照顧或保護令」的申請條件與流程,解釋少年法庭如何介入以保障處於危險中的兒童。
  • 修訂焦點:聚焦備受關注的「強制舉報虐兒機制」,明確界定強制舉報者的身份範圍及其未履行通報責任時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什麼是《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213章)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香港法例第213章)是香港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基石性法律。對於金融從業者而言,理解這部法例不僅是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其構建的穩定社會環境亦是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根基。此法例旨在為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提供一個全面的法律保護網,使其免受虐待、疏忽照顧及任何形式的剝削。

– 立法背景與核心目的

該條例的立法初衷在於應對日益複雜的社會環境對未成年人構成的潛在威脅。其核心目的主要有二:其一,訂立清晰的刑事罪行,懲處任何對兒童或少年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的行為;其二,設立一套司法干預機制,即「照顧或保護令」,以便在兒童的福祉受到威脅時,有關當局能及時介入,提供必要的保護和照顧。這部法律強調社會的集體責任,從家庭到專業人士,共同為兒童的健康成長護航。

– 條例中「兒童」與「少年」的法定定義

在深入探討條例內容之前,必須準確理解其保護對象的法律定義。定義的清晰性是法律得以精準執行的前提:

  • 兒童 (Child):指未滿14歲的人。
  • 少年 (Young Person):指已滿14歲但未滿18歲的人。

這兩個定義涵蓋了從嬰幼兒到即將成年的所有未成年人,確保了在不同成長階段的個體都能獲得相應的法律保障。在條例的具體條文中,會根據情況使用「兒童或少年」的統稱,或分別指明適用對象。

條例下的主要罪行與刑罰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7條明確列出了一系列針對兒童或少年的嚴重罪行,旨在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了解這些罪行的構成要件與相應罰則,是預防和識別虐兒行為的關鍵。值得注意的是,許多金融從業人員因其專業身份,如家族辦公室顧問,可能接觸到高風險家庭的內部情況,具備相關知識至關重要。相關的專業知識亦可參考大灣區財富傳承與家族辦公室策略中的風險管理章節。

以下將條例中的核心罪行及其最高刑罰進行整理對比:

罪行類別 行為描述 最高刑罰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的虐待或忽略 (第27(1)條) 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監禁10年
對並非由其所看管的兒童或少年的虐待或忽略 (第27(2)條) 對任何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故意作出與上述相同的侵害行為。 監禁10年
導致或聽任兒童或少年乞取施捨 (第28條) 促致、導致或聽任任何兒童或少年在任何街道、處所或地方乞取或收取施捨。 監禁2年及罰款
其他相關罪行 條例亦涵蓋其他如導致兒童賣淫、提供經神智不清物品予兒童等罪行,均有嚴厲罰則。 視乎具體罪行而定

– 對兒童或少年的虐待、襲擊及忽略

這是條例中最核心、也是最常被引用的罪行。「忽略」的定義尤其寬泛,不僅指未能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亦包括未能為其提供足夠的醫療、或在有需要時未能向主管當局求助。這意味著,即使沒有直接的身體傷害,父母或監護人的嚴重疏忽本身已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 導致或聽任兒童或少年乞取施捨

此條款旨在打擊任何利用兒童進行乞討的剝削行為。不論是主動促使還是被動聽任,只要兒童的監護人未能盡其責任阻止該行為,即可能觸犯法例。這反映了法律不僅懲罰主動的惡行,也追究被動的不作為。

照顧或保護令:申請程序與法庭權力

除了刑事檢控外,條例更重要的一部分是其民事保護機制,即「照顧或保護令」。當一名兒童或少年被認為需要照顧或保護時,少年法庭可介入並頒布命令,以確保其最大福祉。此程序的目的不在於懲罰父母,而在於保護兒童。

– 哪些兒童或少年需要受照顧或保護?

根據條例第34(2)條,一名兒童或少年被視為需要照顧或保護的情境包括:

  • 已受到或相當可能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
  • 其父母或監護人無法對其行使或不行使適當的照顧與管束。
  • 正在或相當可能與不道德或危險的人交往。
  • 超出管束,或正在墮入壞份子的交往中。
  • 正在街頭流浪。

– 為兒童申請保護令的流程

申請通常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授權的人員或警務人員向少年法庭提出。流程大致如下:

  1. 識別與轉介:學校、醫院或公眾向社會福利署或警方報告高風險個案。
  2. 緊急措施:在緊急情況下,獲授權人員可將兒童帶往「收容所」(place of refuge) 進行臨時保護,最長可扣留72小時。
  3. 法庭聆訊:申請人向少年法庭提交證據,證明該兒童需要照顧或保護。法庭會傳召其父母或監護人出席。
  4. 頒布命令:若法庭信納證據,便會根據兒童的最佳利益頒布最適合的命令。

– 法庭可頒布的命令種類 (如送往收容所)

少年法庭擁有多種權力,可頒布以下一種或多種命令:

  • 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其法定監護人
  • 命令將其交由任何願意照顧他的人看管,可以是親屬或其他合適人士。
  • 發出監管令,由受監管者居住地的感化主任等人員對其進行監管,最長可達3年。
  • 命令將其送往已核准的收容所、感化院或改革院學校,接受住宿照顧和訓練。

近期修訂重點:強制舉報虐兒機制

為進一步加強對兒童的保護,香港政府近年積極推動設立「強制舉報虐兒機制」,這將是《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重大修訂。該機制旨在要求特定專業的從業員,在工作過程中如懷疑有兒童受到嚴重傷害,必須向當局舉報。這將香港的兒童保護體系從過往的自願舉報,提升至具法律約束力的強制責任層面。

– 誰是「強制舉報者」?

雖然最終的法例細節仍在敲定,但根據立法會的討論文件,被納入「強制舉報者」範圍的專業人士極可能包括:

  • 社會工作者、幼兒工作者、教師等與兒童有恆常接觸的專業人員。
  • 醫生、護士、牙醫等醫護專業人員。
  • 其他可能在執行職務時接觸到受虐兒童的專業,例如心理學家等。

對於金融業界而言,雖然大部分從業員未必會被直接列為強制舉報者,但建立相關意識,了解舉報渠道,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一環。家族辦公室及信託服務的提供者,更應在業務流程中加入對未成年受益人福祉的評估。更多關於專業合規的資訊,可閱讀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終極指南

– 未履行通報責任的法律後果

引入強制舉報機制的關鍵在於其阻嚇力。若強制舉報者在明知或懷疑有嚴重虐兒個案發生,卻沒有合理辯解而「知情不報」,將會面臨法律制裁。擬議的罰則包括監禁及罰款,具體刑罰水平將在法例修訂時確定。此舉無疑將大大提升專業人士的警覺性與責任感,促使他們更積極地介入潛在的虐兒危機。

想查閱該法例的官方原文,可瀏覽香港法例電子版本第213章

FAQ 常見問題

1. 如果我懷疑有兒童受虐,應該採取什麼行動?

即使您不屬於強制舉報者,任何市民如懷疑有兒童受虐,都應立即採取行動。您可以:

  • 在緊急情況下,立即致電999報警。
  • 非緊急情況下,可聯絡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地區辦事處,或致電社署熱線2343 2255。
  • 向非政府機構如「防止虐待兒童會」熱線2755 1122求助。

2. 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疏忽照顧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根據條例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對一名由其看管的兒童或少年故意忽略,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這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

3. 此條例與《侵害人身罪條例》在保護兒童方面有何區別?

兩者有重疊但側重點不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是一般性的刑事法例,適用於任何人,其下的襲擊、傷人等罪行當然也適用於兒童受害的案件。而《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則是專門為未成年人設立的法律,它不僅包含刑事罪行,更重要的是它額外訂定了針對「疏忽照顧」的罪名,並設立了一套完整的民事「照顧或保護令」機制,這是《侵害人身罪條例》所沒有的。

4. 強制舉報機制是否會影響金融從業人員?

直接影響較低,因為金融從業員普遍不會被列為首批強制舉報者。但間接影響深遠,它提升了整個社會對保護兒童的法律標準和期望。對於處理高淨值客戶家庭事務的專業人士,例如財富傳承顧問,了解家庭內部潛在風險,並知悉在極端情況下應有的法律和道德責任,是專業服務的延伸,也是風險管理的一部分。

總結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不僅是一部法律條文,更是香港社會對下一代福祉的莊嚴承諾。從嚴厲的刑事罰則到保護性的司法介入,再到未來即將落實的強制舉報機制,該法例構建了一個多層次、跨專業的保護網絡。對於身處大灣區的金融專才及投資者而言,深刻理解這部關乎社會根基的法律,不僅有助於履行企業和個人社會責任,更能洞察一個地區法治文明的成熟度,而這正是長期資本配置中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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