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香港懶人包:5分鐘看懂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罰則與豁免

什麼是香港《競爭條例》?為何與你的業務息息相關?

在香港這個高度活躍的自由市場經濟體中,公平競爭是維持市場活力與創新的基石。《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正是為此而設的法律框架,其核心目標是禁止任何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市場競爭的商業行為。無論是跨國巨頭還是本地中小企,只要在香港有業務運營,都必須嚴格遵守此條例的規定。忽略其存在可能導致企業面臨巨額罰款,甚至管理層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因此深入理解條例內容是企業風險管理的必要一環。

本文核心要點

  • 兩大核心守則:條例主要透過「第一行為守則」及「第二行為守則」規管市場行為。
  • 嚴禁合謀行為:第一行為守則禁止競爭對手之間達成任何妨礙競爭的協議,特別是合謀定價、圍標、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等「嚴重反競爭行為」。
  • 防止濫用權勢: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擁有相當市場權勢的企業濫用其地位,例如進行掠奪性定價或搭售。
  • 嚴厲罰則:違反條例的企業最高可被罰款,金額為其在香港營業額的10%,為期最長三年;個人亦可能被取消董事資格。
  • 執法機構: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主要執法機構,負責調查及提出訴訟。

立法背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性

《競爭條例》於2015年全面實施之前,香港是少數沒有跨行業競爭法的已發展經濟體之一。市場中的壟斷行為及卡特爾(Cartel,即合謀壟斷組織)活動,不單止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導致價格上升、選擇減少),更扼殺了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與創新動力。立法的目的非常明確:透過法律手段確保市場的「遊戲規則」對所有參與者公平,促進效率、創新及提升消費者福祉。一個健康的競爭環境能吸引更多投資,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整體競爭力。

《競爭條例》核心監管機構:認識競爭事務委員會 (競委會)

競爭事務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簡稱「競委會」)是根據條例設立的獨立法定機構,是維護市場競爭的「守護者」。其職能廣泛且權力顯著,主要包括:

  • 調查權:主動或根據投訴,對涉嫌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展開調查。競委會有權要求任何人士或企業提供文件及資料,甚至可以進入處所進行搜查。
  • 執法權:在掌握足夠證據後,競委會可向競爭事務審裁處(一個專門的司法機構)提起法律程序。
  • 寬待政策:為瓦解卡特爾,競委會設有「寬待政策」。首個主動全面合作並提供關鍵證據的合謀成員,有機會獲得完全豁免起訴的寬待。
  • 教育與倡議:向商界及公眾推廣合規文化,發布指引文件,提升市場對公平競爭的認知。

企業在制定任何定價、投標或市場策略時,都必須將競委會的執法角色納入考量。更多關於競委會的資訊,可參考其官方網站

核心第一行為守則:嚴禁反競爭的商業協議

第一行為守則是《競爭條例》中最常被引用、也是中小企最容易誤觸的紅線。它明確禁止市場參與者(即「業務實體」)之間訂立或執行任何具有「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或決定。

嚴重反競爭行為:合謀定價、圍標、瓜分市場

條例特別指明了四種行為屬於「嚴重反競爭行為」。一旦協議的目的被證實是這四種之一,則無需證明其對市場競爭產生了實際損害,本身即構成違法。這意味著競委會的舉證門檻較低,企業的風險極高。

嚴重反競爭行為 定義 商業世界中的比喻
合謀定價 (Price Fixing) 競爭對手之間協議直接或間接釐定、維持或控制貨品或服務的價格。 「無聲的價格默契」:幾家本應獨立定價的店舖,私下約定所有同款商品都賣同一個價錢,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瓜分市場 (Market Sharing) 競爭對手之間協議劃分市場,例如按地域、客戶類型或貨品種類進行分配。 「劃地為王」:A公司專做港島區生意,B公司專做九龍區,雙方互不侵犯對方的「領地」。
圍標 (Bid Rigging) 在招標過程中,投標者之間預先協議誰中標、中標價格或提交虛假標書,以操縱結果。 「內定的賽局」:多個投標者表面上在競爭一份合約,實則早已內定贏家,其他參與者只是「陪跑」。
限制產量 (Output Limitation) 競爭對手之間協議限制或控制產品的生產量、供應量或銷售量,人為製造稀缺。 「飢餓營銷的共謀」:幾家供應商協議每月只向市場投放固定數量的貨物,以抬高價格。

如何識別業務往來中的潛在「合謀」風險?

合謀行為不一定體現在白紙黑字的合約上,很多時候是透過非正式的溝通達成。金融從業者與企業管理者應對以下情境保持高度警惕:

  • 與競爭對手討論敏感資訊:切勿在行業協會會議、飯局或其他場合,與競爭對手討論未來的定價策略、利潤率、成本結構、客戶名單或投標意向。
  • 資訊交換的陷阱:即使是單向地從競爭對手處接收敏感的商業資訊,也可能被視為參與了經協調做法。
  • 供應商或客戶作為中間人:警惕供應商或客戶傳遞關於您競爭對手的定價或市場策略資訊,避免成為共謀的傳遞鏈。

核心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濫用市場權勢

第二行為守則針對的是市場中的「巨頭」。它禁止任何在市場中擁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Substantial Degree of Market Power)的業務實體,藉著從事具有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的行為,來濫用該權勢。

如何判斷企業擁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

「市場權勢」並非僅指市場佔有率高。競委會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來評估一個企業是否具備相當的市場權勢,這是一個複雜的經濟學分析,通常包括:

  • 市場份額:雖然沒有明確的界線,但通常高於40%的市場份額會引起關注。
  • 市場進入壁壘:新競爭者進入該市場的難度有多高?(例如:高昂的資本投入、嚴格的牌照要求、專利技術等)
  • 買方抗衡力:下游客戶是否有足夠的議價能力來制衡該企業?
  • 企業的市場行為:該企業能否在不受競爭對手、客戶及消費者制約的情況下,持續地將價格維持在競爭水平以上?

常見的濫用行為:掠奪性定價、搭售行為分析

擁有多數市場權勢本身並不違法,違法的是「濫用」行為。常見的濫用行為模式包括:

  • 掠奪性定價 (Predatory Pricing):將價格設定在成本以下,目的是將競爭對手逐出市場,待對手離場後再大幅提高價格以彌補損失並獲取壟斷利潤。
  • 搭售 (Tying) 與綑綁銷售 (Bundling):將客戶想購買的產品(搭售產品)與另一種其未必需要的產品(被搭售產品)強制性地一同銷售。
  • 獨家交易 (Exclusive Dealing):要求供應商或分銷商承諾不與其競爭對手交易。
  • 拒絕交易 (Refusal to Deal):拒絕向某些客戶(通常是其下游市場的競爭者)供應其控制的關鍵或必需的產品/服務。

理解這些複雜的法律和經濟概念對於制定穩健的商業策略至關重要,特別是在進行併購或擴張時,需要評估其對市場結構的影響。相關的法律框架,亦可參考CEPA補充協議等影響市場結構的政策。

觸犯《競爭條例》的後果與罰則

違反《競爭條例》的後果極為嚴重,不僅對企業的財務和聲譽造成重創,更可能影響到個人的職業生涯。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命令及處罰。

對企業的懲處:最高營業額10%的罰款

這是最具威懾力的罰則之一。競爭事務審裁處可對違規企業施加罰款,金額最高可達該企業在香港的營業額(Turnover)的10%,並以違規行為發生的每一年計算,最多可追溯三年。對於大型企業而言,這筆罰款可能是天文數字。此外,審裁處還可以:

  • 命令終止該等違規行為。
  • 宣告協議無效及不可強制執行。
  • 命令受影響的第三方獲得損害賠償。

對個人的法律責任:董事資格的取消與訴訟風險

條例的效力不僅限於公司層面。如果某公司的董事被發現曾參與或促成其公司的違規行為,審裁處可發出「取消資格令」,禁止該名人士在最長五年內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參與公司的管理。此外,任何因反競爭行為而蒙受損失的個人或企業,都有權提出「後續訴訟」(Follow-on Actions),向違規方追討損失。這為企業及相關管理人員帶來了額外的集體訴訟風險。

因此,建立完善的內部合規機制,是每家企業不可或缺的防禦措施。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石。健全的企業合規與風險管理實踐顯得尤為重要。

總結

香港《競爭條例》並非僅僅是一部針對大型企業的法律,它與市場上每一個參與者的日常商業決策都緊密相連。從禁止與競爭對手之間的非正式價格溝通,到審慎評估自身的市場影響力,條例的兩大行為守則為商業行為劃定了清晰的法律邊界。企業管理者必須將競爭法合規視為核心經營理念,建立由上而下的合規文化,定期為員工提供培訓,並在制定重大商業決策前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在一個愈發透明和嚴格監管的商業環境中,唯有合規經營,方能行穩致遠。

FAQ 常見問題

1. 中小企也會受到《競爭條例》的規管嗎?

絕對會。《競爭條例》適用於香港所有行業的任何規模的業務實體。事實上,中小企在參與行業協會活動或與同行交流時,更容易在無意中觸犯第一行為守則(例如交換價格資訊)。雖然中小企本身通常不具備第二行為守則所指的「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但在「合謀」行為上,其法律風險與大企業是均等的。

2. 公司員工之間的非正式溝通會否觸犯條例?

如果溝通的對象是競爭對手的員工,且內容涉及敏感商業資訊(如價格、客戶、投標策略等),即使是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電郵或在社交場合的「閒聊」,都極有可能構成「經協調做法」的證據,從而觸犯第一行為守則。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嚴格培訓,明確禁止此類高風險溝通。

3. 如果懷疑有違規行為,應如何向競委會作出舉報?

任何人士如果懷疑市場上存在違反《競爭條例》的行為,可以透過競委會的網站、電郵、郵寄或電話熱線進行投訴或查詢。競委會會對投訴來源保密。如果是違規行為的參與者,則應考慮盡快尋求法律意見,評估申請「寬待政策」的可能性,以爭取豁免或減輕罰則。

4. 《競爭條例》是否有任何豁免或例外情況?

有的。條例設有一些豁免情況,例如:旨在提升整體經濟效率且對消費者有利的協議(例如某些研發合作)、遵守香港其他法例所產生的行為,以及某些政府機構的行為等。然而,要成功申請豁免,門檻非常高,企業必須向競委會提供充分的理據和證據,證明其協議帶來的社會整體利益大於對競爭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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