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核心要點
- 法律基石定義:《僱傭條例》是香港勞資關係的核心法律框架,旨在保障僱員的基本權益,適用於絕大多數僱傭關係,但排除部分公務人員及家庭傭工等特定情況。
- 「418規則」是關鍵:「連續性合約」或稱「418規則」是判斷僱員能否享有如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全面權益的核心標準。
- 權益計算精準化:文章詳細拆解了工資計算、代通知金、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具體計算公式與支付條件,幫助僱主與僱員清晰理解各自的財務權責。
- 終止合約的合規性:深入探討了合約終止的法定通知期、即時解僱的合法理由,以及兩大離職補償(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適用情境,強調程序合規的重要性。
- 金融業實務應用:結合金融行業特點,解答關於無薪假、試用期、年終酬金等常見疑問,為大灣區金融專才及人力資源管理者提供極具價值的實務指導。
什麼是香港《僱傭條例》?奠定勞資關係的基石
在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高效的人才流動與和諧的勞資關係是維持其競爭力的基石。而這一切的法律基礎,便是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這部條例不僅是每位人力資源(HR)管理者必須熟稔的案頭法典,更是保障廣大僱員,特別是身處高壓環境的金融從業人員權益的法律屏障。它系統性地訂明了僱傭條件的最低標準,涵蓋了從僱傭合約的訂立到終止的整個生命週期。
法例第57章的適用範圍:誰將受到法律的庇蔭?
《僱傭條例》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基本上涵蓋了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不論其職位高低、工作性質或薪酬水平。然而,理解其邊界同樣重要。條例明確指出,以下幾類人士不適用於此法例:
- 家庭傭工: 他們的權益主要由標準僱傭合約及相關的特定政策規管。
- 根據《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 其權益受該專門法例保障,但《僱傭條例》中若干保障(如法定假日、生育保障等)仍可能適用。
- 擔任外國政府受僱工作的人: 此類通常涉及外交豁免權等複雜國際法規。
- 受僱於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人員: 他們的僱傭條款由《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等內部規例所界定。
對於大灣區內的金融機構而言,無論是香港本地員工,還是經由專才計劃引入的內地或海外人才,只要其僱傭合約的簽訂地與履行地主要在香港,通常都將落入《僱傭條例》的保障範圍之內。一個常見的誤區是認為高層管理人員或薪酬極高的交易員不受此限,但事實上,除非他們屬於合夥人或真正的獨立承包商,否則其基本的僱傭權益,如休息日、假期及工資支付保障,依然有效。
核心概念:解讀「連續性合約」(418規則)的決定性影響
在《僱傭條例》的諸多概念中,「連續性合約」(Continuous Contract)無疑是核心中的核心。它直接決定了一名僱員是否有資格享有一系列關鍵的法定權益。這個概念俗稱為「418規則」,其定義相當清晰:
只要一名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那麼他/她就被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一旦符合「418規則」,僱員便能「解鎖」一系列法定權益,包括但不限於:
- 休息日
- 法定假日薪酬
- 有薪年假
- 疾病津貼
- 生育及侍產假保障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這個規則對於金融業常見的兼職研究員、項目顧問或合約制的技術人員尤為重要。機構的HR部門必須精準記錄工時,以判斷其是否已跨入「418規則」的門檻,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福利成本。對於僱員而言,了解自身工作模式是否符合此定義,是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可參考的香港勞工法例與金融業合規指南中亦有相關闡述。
僱傭合約的核心權益:工資、假期與休息日深度剖析
在確立了僱傭關係的法律基礎後,接下來的核心便是僱員的直接權益。《僱傭條例》對工資的定義、支付方式,以及各類假期的安排,都設下了明確的法律底線,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若低於此標準,均屬無效。
◈ 工資保障:如何精準計算、法定支付時間及扣除限制
工資不僅僅是基本薪金。《僱傭條例》中的「工資」定義相當寬泛,包括薪金、津貼(如交通津貼、勤工獎)、佣金、以及屬合約性質的年終酬金等。然而,它不包括:
- 非屬合約性質的酌情花紅
- 交通津貼的實報實銷部分
- 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醫療等福利價值
- 僱主為退休計劃的供款(如香港強積金MPF制度分析與投資策略)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支付時間: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若逾期未付,即屬違法,並需就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
扣除限制:僱主非法扣除工資是嚴重罪行。合法的扣除項目僅限於:
- 因僱員缺勤而按比例扣減的薪金。
- 因僱員疏忽或失職導致的損壞或損失,但每次扣除不得超過$300港元,且總扣除額不得超過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 根據法例規定或經僱員書面同意的其他扣除項。
◈ 法定假期與有薪年假:權益日數計算與發放總整理
工作與生活的平衡是維持金融專才高績效的關鍵。《僱傭條例》為此設定了兩類主要的有薪假期。
1. 法定假日 (Statutory Holidays):
香港目前有13天法定假日。自2026年起,將逐步增加至17天,與公眾假期看齊。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只要符合「418規則」,均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若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必須在事前或事後60天內安排補假。
2. 有薪年假 (Paid Annual Leave):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按服務年資逐年遞增,具體如下:
| 服務年資 |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
|---|---|
| 第1年 | 7天 |
| 第2年 | 7天 |
| 第3年 | 8天 |
| 第4年 | 9天 |
| 第5年 | 10天 |
| 第6年 | 11天 |
| 第7年 | 12天 |
| 第8年 | 13天 |
| 第9年及以上 | 14天 |
年假薪酬的計算基礎是僱員在年假前12個月內的每日平均工資。值得注意的是,僱主不能以款項代替發放年假,即所謂的「買假」,除非僱傭合約終止。
◈ 病假、產假與侍產假:申請資格與津貼計算全攻略
有薪病假 (Sickness Allowance):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即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最高可累積至120天。要符合資格領取疾病津貼,僱員需:
- 連續放病假不少於4天(除非是懷孕僱員的產前檢查)。
- 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
- 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疾病津貼的金額是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產假 (Maternity Leave) 與 侍產假 (Paternity Leave):
為支持家庭友善的職場文化,條例提供了明確的生育保障。合資格的女性僱員可享有連續14星期的有薪產假,而男性僱員則可享有5天的有薪侍產假。兩者的津貼計算方式均為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解僱懷孕僱員,除非是因其犯下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即屬刑事罪行。
終止僱傭合約的法律程序與財務清算
僱傭關係的終止是勞資糾紛的高發區。《僱傭條例》對此設有嚴謹的程序規定,旨在確保無論是僱主辭退員工,還是員工主動辭職,過程都能公平、透明且合法地進行,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 正確處理終止合約:通知期與代通知金的計算法則
除非屬於可即時解僱的嚴重情況,否則任何一方希望終止合約,都必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 試用期內:
- 首個月內:無需通知期。
- 首個月後:若合約有明確規定,則按協定,但不少於7天;若無規定,則為不少於7天通知。
- 已完成試用期:
- 若合約有明確規定,則按協定,但不少於7天。
- 若無規定,則為不少於1個月通知。
代通知金的計算方式: 計算在通知期內本應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再乘以通知期的日數。例如,一名月薪為$60,000的基金經理,若需給予1個月通知,其代通知金即為$60,000。計算基礎應追溯至終止合約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 遣散費 vs 長期服務金:觸發條件與計算公式橫向比較
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與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是兩種重要的離職補償,旨在為非因自身過失而失去工作或長期服務的僱員提供財務緩衝。重要原則是:同一名僱員在同一時間內,只能享有其中一種補償。
| 比較項目 | 遣散費 (Severance Payment) | 長期服務金 (Long Service Payment) |
|---|---|---|
| 觸發條件 | 因公司裁員或停工而被解僱。 | 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被解僱;或在職期間死亡;或因健康問題辭職;或年滿65歲因年老辭職。 |
| 服務年資要求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
| 計算公式 | (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3) x 服務年資。不足一年的服務期按比例計算。 | |
| 計算上限 | 工資上限為$22,500港元,即計算時採用的月薪最高為$22,500;補償總額上限為$390,000港元。 | |
| 與強積金對沖 | 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僱主部分)的累算權益,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註:此對沖機制已有修訂法例,但具體取消日期需留意政府公布) | |
金融機構在進行架構重組或業務收縮時,必須準確計算應支付的遣散費,並妥善處理強積金對沖事宜。詳盡的香港勞工法例與金融業合規指南對此有更深入的剖析。
► 即時解僱的「尚方寶劍」:僱主如何合法保障自身權益
在某些極端情況下,《僱傭條例》賦予僱主無需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僱員的權力。這通常被視為僱主的「尚方寶劍」,但使用時必須極其謹慎,因為若理由不充分,將構成不合理解僱,僱員可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
合法的即時解僱理由包括:
- 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命令: 例如,合規主任故意無視監管機構要求,拒絕提交關鍵報告。
- 行為不當: 例如,在辦公室內進行欺詐、偷竊或暴力行為。
- 欺詐、不忠實: 例如,洩露公司機密交易資訊給競爭對手。
- 慣常疏忽職責: 經過多次警告後,仍持續犯下嚴重影響業務的錯誤。
僱主在引用此條款前,必須確保已掌握充分、確鑿的證據,並遵循了公平的內部調查程序。草率行事只會將機構置於巨大的法律風險之中。
FAQ 常見問題
1. 在《僱傭條例》框架下,僱主可否單方面要求僱員「放無薪假」?
絕對不可以。《僱傭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停工或放無薪假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員的同意。僱主若單方面實施無薪假,實質上等同於非法扣薪或變相解僱(推定解僱),僱員有權提出申索。在經濟不景時,任何工作安排的變更都應透過勞資雙方協商達成共識。
2. 試用期內的解僱通知期與正式員工有何不同?
有顯著不同。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合約,無需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在首個月後,通知期則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但不得少於7天。這與正式員工通常不少於1個月的通知期相比,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3. 年終酬金(例如雙糧、花紅)是否必然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
這取決於其性質。如果年終酬金(如「第13個月糧」或「雙糧」)在僱傭合約中被列為保證性或合約性的款項,那麼它就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受到條例保障。但如果花紅被明確定義為酌情性質 (discretionary),完全由公司業績和個人表現決定,則不受保障。金融從業人員在簽署合約時,必須仔細審閱相關條款。
4. 僱員若未能通過試用期,是否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通常沒有。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最低服務年資要求分別是2年和5年,遠超一般3至6個月的試用期。因此,在試用期內因任何原因(包括表現不佳)被解僱,僱員均不符合領取這兩項補償的資格。
5. 何謂「推定解僱」?金融從業員應如何保障自己?
「推定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是指僱主並未直接說出「解僱」二字,但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僱傭合約的根本條款,迫使僱員不得不辭職。例如,在沒有僱員同意下單方面大幅減薪、調往完全不相關的職位、或製造惡劣的工作環境。若發生這種情況,僱員可視作被不合理解僱,並有權追討賠償。金融從業員應保留所有相關溝通記錄(如電郵、訊息),並及時尋求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總結:駕馭《僱傭條例》,構建穩健勞資關係
總括而言,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是構建香港穩定、公平、高效勞動市場的法律支柱。對於在大灣區運營的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來說,深刻理解並嚴格遵守條例的各項規定,不僅是法律合規的基本要求,更是企業建立良好聲譽、吸引和留住頂尖人才、以及防範法律風險的智慧之舉。從「418規則」的認定,到薪酬假期的精準計算,再到終止合約的審慎處理,每一個環節都考驗著管理者的專業與遠見。唯有在法律的框架內,建立互信互重的勞資關係,才能在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中行穩致遠。
*免責聲明:本會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及行業交流用途,並不構成任何投資或專業建議。中港澳金融資訊交流協會對內容之準確性及因依據該資料所作決定不承擔任何責任。



